不僅害了自己,還將幾個“同道中人”一起送進了牢房。近日,打假官司的楊某及其三個同伙方某、文某、丁某,分別因犯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寧國市法院一審判處一年零九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元月,宣城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判令浙江港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償還楊某借款76萬元及相應利息,港升公司不服,向安徽省檢察院提出申訴稱,該公司從未向楊某借款,也未收到其借款,原審訴訟中楊某提供的證人丁某的證言系偽證。
  4月7日,安徽省檢察院以宣城市中級法院關於這起借貸糾紛案作出的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向安徽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與此同時,在安徽省檢察院的指導下,宣城市及寧國市兩級檢察院與當地公安機關通力合作,迅速偵破了此案,並由此揭開了這起虛假訴訟背後的秘密。
  據寧國市檢察院起訴指控,2010年9月18日,安徽中財物流有限公司將“年400萬噸第三方現代物流總部建設項目工程”發包給港升公司承建,港升公司即在寧國市成立項目部,陸某某為該項目部經理,陸某某聘請丁某為該項目部會計。
  項目部施工期間,陸某某因無錢墊資,向楊某三次借款,合計人民幣45萬元,同時,由陸某某的合伙人文某出具了3張借條。後陸某某下落不明,楊某準備起訴港升公司,但苦於手中只有3張借條,再無其他任何證據。
  為了追回這筆45萬的借款,楊某委托曾擔任過法律工作者的方某為其代理民事訴訟。方某告訴楊某,想通過訴訟來追回這筆欠款,他還需要人證。於是楊某便找到文某和丁某,要求提供陸某某借45萬用於購買項目部混凝土的發票,同時三人商量將文某用於該工程的18萬元以及丁某為陸某某擔保的13萬元一併起訴。
  2011年9月份的一天,在寧國市某茶樓內,楊某指使文某出具含有文某、丁某個人債務合計金額95萬元的虛假借條3張。在場的方某在明知3張借條有虛假成分的情況下,仍要求文某在該借條上須註明具借人為港升集團寧國中財物流項目部,同時要求經辦人以證人身份出庭證實借款用途。
  一審開庭審理時,文某、丁某到庭作了虛假的證詞,最終導致法院被誤導。(市場星報 吳貽夥)標簽:寧國訴訟案 偽造證據 虛假證詞編輯:楊艷紅  (原標題:45萬借款憑空變成7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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